關於台北市醫
92.4.13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92.5.13北市社一字第09234217200號函同意核備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
本會定名為台北市醫師公會,英文全稱為TAIPEI MEDICAL ASSOCIATION(TPMA),以下簡稱本會。
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區域,會址設於台北市。
第 二 條
本會章程依據醫師法第三十八條訂定之。
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
第 三 條
本會以宏揚醫德、發展醫學與醫術、協助政府推行公共衛生、保障會員權益、謀求會員之親睦和福利,以增進社會福利為宗旨。
第 四 條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宏揚醫德。
二、振興醫學、增進醫術。
三、參與衛生法令、制度和醫療政策之制定。
四、推廣國民衛生教育。
五、設計和推行醫藥扶助。
六、爭取會員之權益及維護會員醫療業務之安全。
七、改善會員醫療之經營及改進會員之醫療資材。
八、促進會員之和睦和互助。
九、對於社會服務、社會保險和公共衛生必要事項締結團體協約。
第三章 會員(代表)
第 五 條
依照醫師法第一條、第六條、第九條之規定,凡在本區域內領有醫師證書並執行醫療業務者,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。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,並領得會員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。
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。
第 六 條
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一、依醫師法第五條之規定,
第十五條
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,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任之,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,候補監事三人,遇有理事、監事缺額時,於一週內分別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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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八九年,在台灣第一位輪椅上的牧師─ 陳博文先生努力下,成立了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附設身心障